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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吠月之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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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吠月之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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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及美国纽约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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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童文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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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两点,中国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法院对锦州市第二中学英语教师王丽阁进行一场刑事审判。在这场审判里,王丽阁的辩护律师缺席了,不是这位律师违背了律师职务,而是锦州市凌河区法院根本没有通知被告的辩护律师到庭。
王丽阁是法轮功学员,中国法院阻止法轮功学员的辩护律师到庭,这不是新闻。但在这场审判里,遭到酷刑虐待以致生命垂危的王丽阁被抱上法庭后就昏迷倒地。主审法官周军冷眼坐视,既未停止庭审也未召医急救,就让她以这样的昏迷状态躺在冰冷的地上接受审判,最后当庭宣判王丽阁有期徒刑四年。
看多了中共倒悬的“公检法”司法系统,很多人都清楚没有这个变异体制做不出来的丑事。但王丽阁的法庭遭遇不能被当成另一件发生在中国的违法审判而已,她的遭遇预告了一件即将发生的巨变。
当今任何文明国家的刑事审判程序,都以被告在意识清醒下受审做为前提要件。即使在古装剧里被刑求的被告昏过去了,审理衙门都会给被告一桶冷水,泼醒被告再进行审判。
为什么要这样做?不是因为戏剧强力的需要,而是自古代到现代,从东方到西方,人们很清楚如果欠缺聆听审理主体却仍遂行审判仪式,这是对司法威严的自渎。司法审判代表一个国家的司法威严与尊严,对着一个昏迷不醒或着意识不清的被告进行审判程序,就像是一厢情愿的狗吠火车,把威严降低成卑鄙。
依据中共自订的法律,中国的法院本来可以不这么低贱卑微。它可以在光天化日下召开形式上合法的审判,并且把一个政权对人民的全面统治,以及将人民意志的完全屈服,通过审判程序强制实施到底。
法院对于任何一个被告进行审判,首先要进行身份确认,这是整个程序(或者把他当成一种仪式)的最开端。法官要问被告,你叫什么名字,年龄出生年月日等等,除了确认被告的身份,也确认了被告的意识状态,以及确认了司法审判权实施的对象。缺了这些程序,就不会有司法威仪。
因为审判权的实施对全民具有警惕作用,所以在单一审判程序里,证据、证词逐一提示,以及最后询问被告是要认罪或进行无罪辩护、给予被告最后陈述的机会是绝对必要的。不只在文明社会如此,在极权社会更是如此。
差别只在前者是为维护人民的基本人权,后者是在维护统治者的威权。正因为极权政体要维护其统治威权,所以会比民主国家更兴致勃勃地玩弄司法程序。
对一个没有意识的人进行审判,也就是从身份讯问、证据证词提示、有罪无罪答辩、最后答辩到宣判,过程中完全没有聆听者、受审者的存在。这是对司法威严极尽能事的践踏,把法院变成无自控能力的吠月之犬。
当一个政权把自己的司法威权委弃在地,代表着这个政权已到末路。王丽阁遭受了不法审判,但宣判结果不是四年有期徒刑,而是中共这个连舞弄形式威势都已经乏力的政权的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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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两点,中国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法院对锦州市第二中学英语教师王丽阁进行一场刑事审判。在这场审判里,王丽阁的辩护律师缺席了,不是这位律师违背了律师职务,而是锦州市凌河区法院根本没有通知被告的辩护律师到庭。
王丽阁是法轮功学员,中国法院阻止法轮功学员的辩护律师到庭,这不是新闻。但在这场审判里,遭到酷刑虐待以致生命垂危的王丽阁被抱上法庭后就昏迷倒地。主审法官周军冷眼坐视,既未停止庭审也未召医急救,就让她以这样的昏迷状态躺在冰冷的地上接受审判,最后当庭宣判王丽阁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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