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女子邓玉娇实施正当防卫伤人致死案,最后被中共法院定性为“防卫过当”,判决邓玉娇有罪但免刑。免刑的理由是邓玉娇符合自首条件,而且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指邓女精神状态异常)。

从邓玉娇案看新疆事件

中共恣意扭曲法律,引发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防卫过当”的热议。但是不需要有专业的法律训练,用正常的生活认识就能判别邓玉娇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邓玉娇在面临三名男子的性侵害时,做了一个女子能够做的而且应该做的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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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在新疆防卫过当,该当何罪

(AFP)

文 ◎ 童文薰

北女子邓玉娇实施正当防卫伤人致死案,最后被中共法院定性为“防卫过当”,判决邓玉娇有罪但免刑。免刑的理由是邓玉娇符合自首条件,而且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指邓女精神状态异常)。

从邓玉娇案看新疆事件

中共恣意扭曲法律,引发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防卫过当”的热议。但是不需要有专业的法律训练,用正常的生活认识就能判别邓玉娇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邓玉娇在面临三名男子的性侵害时,做了一个女子能够做的而且应该做的反抗。任何讲法律的法院,都应该直接宣判邓玉娇无罪,同时追究加害者的刑责。

从中共对邓玉娇案的判决结果反观七月五日新疆事件,如果邓玉娇的修脚刀是“防卫过当”,那么中共武警的枪弹是什么?

所谓“防卫过当”,无非是指反击的手段不相当、不成比例。有一个直白的形容说:“拿大炮打小鸟”,就是不符合比例原则。

必要的防卫手段是“正当防卫”无罪;超过必要的反击手段是“防卫过当”,有罪但得减轻其刑;如果与防卫无关而是主动追击,那就是不折不扣的故意犯罪,有罪。而且公务人员犯罪,罪责更重。

如果央视的报导属实

有鉴于中共在六四事件以及二零零八西藏事件中,自己制造事端诬陷民众,为血腥屠杀创造理由,因此中共媒体的官式报导,必须对照其他证据才能断其真伪。

从央视在七月六日中午播放的“七.五新疆事件”录像画面看来,最激烈的行为是抗议者焚烧车辆,用石块袭击警察。当时民众手中拿的是棍棒之物,没有任何民众持枪的画面。

至于网民贴在Youtube上的录像则显示七月五日的抗议活动从傍晚开始,如潮水般涌上街道的维吾尔族群众,有男有女,并没有看到任何武器或者攻击车辆的画面。

用枪弹对石块,这是防卫过当

把这些资料并陈,让我们先假设央视七月六日的新疆报导符合真实,那些焚烧车辆,用石块袭击警察的人不是中共指挥的打手,而是同一批上街游行的维吾尔族群众。

那么我们必须问一个问题:对付拿石块的群众,警方以优势武力──在人数、组织与武器都远胜群众的情况下,应不应该对群众开枪?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可是从七月五日傍晚到七月六日凌晨,短短几小时内“七.五新疆事件”死伤惨重。中共的最初说法是一百五十六人死亡,一千零八十人受伤,但在新疆官员宣布“局势已经稳定”之后,却继而调整“七.五新疆事件”的死者人数至一百九十二人,伤者人数至一千七百二十一人。

中共在各种数字上造假,“七.五新疆事件”也不会例外。但我们仍然假设官方数字为真。我们必须再问,如果只有石块与棍棒,如何在短短数小时之内造成高达两千人的惨重伤亡?

答案很简单,持有大量枪枝的一方开枪了,那就是中共派入新疆的军警。

持枪追击,这叫屠杀

央视对新疆事件的报导中说有一名怀孕的妇女和一个四岁的小孩,被流弹打伤。流弹是谁打出来的,谁就该对这名妇女与幼儿负责,对社会负责。

如果是在群众与军警对峙冲击的现场,军警拿枪弹对付石块,勉强还算得上是防卫过当,应负杀人责任,刑度较轻。可是当民众已经离开街道四散他去,而军警竟然追缉在后,放手开枪,这已经不在防卫过不过当的讨论范围内,这叫屠杀。

所以土耳其总理埃尔多安一直坚称“七.五新疆事件”为屠杀。

中共以防卫政权或民族主义为藉口,行血腥杀人之实。大批武警在入夜后追杀维族民众,这当然是不折不扣的屠杀,而且是针对特定族群的屠杀。

我们再回去看看中共在邓玉娇案如何定性“防卫过当”。如果邓玉娇拿起修脚刀抵抗三名男子的性侵害应该被判有罪,很清楚的,中共在“七.五新疆事件”里下令开枪和在现场对着平民开枪的每一个人,都该被判有罪。

中共屠杀汉族、维族、藏族全不手软

中共说邓玉娇符合自首要件,同时有精神疾病所以免刑。但中共的军警无人自首,所以不能邀得宽典。至于“精神异常”这一条,一个不停地屠杀平民的政权只能以“丧心病狂”来形容,这种“非人”的行为,确实属于精神异常。

对于一个精神异常的政权,最妥当的处置是什么?我们没有办法关押一个政权或者把一个政权枭首于市,但我们可以和平解体这个政权。新疆事件再一次证明,只要中共继续存在一天,它就不会停止杀人。惟有解体中共才能结束屠杀,惟有解体中共才能终结重覆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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