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最早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保护公约》的国家之一,且看看此公约的基本保障有什么内容?

联合国《儿童权利保护公约》第三十五条(防止诱拐、买卖、交易)

签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之国内、两国间或多国之间之措施,防止儿童受到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之诱拐、买卖或交易活动。

第三十六条(避免其他各种形式之剥削)

签约国应保护儿童使其免受有害其福祉之各种形式之剥削。

第三十七条(禁止刑求及剥夺自由)

签约国应保证:

一、所有儿童均不受刑讯或残忍、不人道,或有损儿童品格之处置或刑罚。


欲观看最新两期全文,请登记成为《新纪元周刊》订户;
如阁下为本刊订户,请登入系统。
最新两期前的不用登录, 请点选 前期杂志

帐号:
密码:

联合国“儿童权利保护公约”保护些什么?

中国是最早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保护公约》的国家之一,且看看此公约的基本保障有什么内容?

联合国《儿童权利保护公约》第三十五条(防止诱拐、买卖、交易)

签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之国内、两国间或多国之间之措施,防止儿童受到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之诱拐、买卖或交易活动。

第三十六条(避免其他各种形式之剥削)

签约国应保护儿童使其免受有害其福祉之各种形式之剥削。

第三十七条(禁止刑求及剥夺自由)

签约国应保证:

一、所有儿童均不受刑讯或残忍、不人道,或有损儿童品格之处置或刑罚。也不得对十八岁以下之罪犯科以死刑,或不可能获得释放之无期徒刑。

二、所有儿童均不受非法或用恣意之方法剥夺他们之自由。

三、对丧失自由之儿童,除应以人道和尊重其人性尊严对待外,并应考虑其年龄之需要作适当之处理。对丧失自由之儿童,除非认为丧失自由之儿童与成年人相处较为有利,否则应与成年人隔离。又除非有例外之事情发生,儿童应该拥有与家人通信、见面与接触之权利。

四、所有被剥夺自由之儿童,有迅速受到法律以及其他适当协助之权利,并有权就其自由被剥夺之合法性,在法院或其他具有权限之独立、公平机构提出抗辩,并要求作迅速之判决。◇
 

本文网址:http://mag.epochtimes.com/085/5163g.htm(新纪元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