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一百五十幅由私人業權管理的公眾休憩用地,撥地契據訂明要開放有關地方給公眾使用,但政府一直監管不力,亦鮮有向巿民宣傳相關享用權,部份管理公司甚至限制市民的享用權,包括經常不禮貌驅趕逗留市民,有的還將這些地方出租,謀取暴利。

被蒙在鼓裡的市民大眾,因民間抗議清拆中環的天星碼頭、皇后碼頭,遭警方阻止在碼頭範圍逗留集會抗議;港灣豪庭過去五年將一幅面積逾十萬平方呎的公共休憩地據為己用;銅鑼灣時代廣場被揭發將公共空間租作展覽展銷用途,日租更高達十二萬四千港元「中飽私囊」,更在這塊公眾空間用地釘上一塊告示聲明為「私人地方」,驅趕逗留及休息的市民或遊客,等等這些事件,才幡然知道他們的權利一直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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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消失中的公眾空間

時代廣場前的公眾用地。

文 ◎ 吳雪兒 圖 ◎ 吳璉宥

香港有一百五十幅由私人業權管理的公眾休憩用地,撥地契據訂明要開放有關地方給公眾使用,但政府一直監管不力,亦鮮有向巿民宣傳相關享用權,部份管理公司甚至限制市民的享用權,包括經常不禮貌驅趕逗留市民,有的還將這些地方出租,謀取暴利。

被蒙在鼓裡的市民大眾,因民間抗議清拆中環的天星碼頭、皇后碼頭,遭警方阻止在碼頭範圍逗留集會抗議;港灣豪庭過去五年將一幅面積逾十萬平方呎的公共休憩地據為己用;銅鑼灣時代廣場被揭發將公共空間租作展覽展銷用途,日租更高達十二萬四千港元「中飽私囊」,更在這塊公眾空間用地釘上一塊告示聲明為「私人地方」,驅趕逗留及休息的市民或遊客,等等這些事件,才幡然知道他們的權利一直被侵犯。

不過,「創建香港」創會會員司馬文(Paul Zimmerman)指出,政府欣然把這些私人發展內的地方硬算作所謂「公共休憩用地」以符合《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訂明的每人兩平方米休憩用地的最低標準規定,動機純出於貪念──土地補價、差餉和租金。把這些地方納入私人發展,那便可以釋放出另一些土地來賣。而且,設計和保養的成本就可以轉嫁私營機構。

司馬文又指出,發展商因得到額外的建築樓面面積而樂意遵從。而且,發展商又可以自由按照自己的利益立場設計和管理空間,避過有時讓人莫名其妙和諸事皆管的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或該管不管的路政署的規管。

司馬文批評這種不放過任何賣地增加收入的機會,拒絕為行人建造更多地面的通道的局面,令香港變得更擁擠:「結果本港的市區現都缺乏休憩用地、人車通道和行人接駁點。」

在這種情況下,司馬文表示,公眾不僅不能夠隨時進出高質素的休憩用地,而所謂是私人發展內的休憩用地也不過是次等替代品,而且沒有辦法確保這些地方的管理會以公眾利益為先:「說到底,一個平臺花園可以『開放』到什麼程度?私人利益管理的地方可以有多『公共』?」

保育人士何來則指出,對公眾用地的關注源於民間爭取保留天星碼頭,引發對公共空間使用權的關注:「我們這一代人,要拿回屬於我們的生活範圍,空間、文化、天然資源等這些都是屬於公眾資源。」

她續說:「天星事件後,保育人士都經常會有抗議行動,過程中,也經常會受到警方的騷擾。所以我們想探討這個權利(土地使用權利)到底如何界定。例如當時在皇后碼頭抗議時,也有這方面的思考,因為皇后碼頭是公眾地方。」

何來有感香港的公共空間正在消失中,市民的生活範圍受到規範和收窄,很多本來是可以在公共空間進行的自由活動都受到規範。她舉例說:「我在一處地方抗議,會有警察來告訴我:『小姐,你在這裡會很不『安全』,請你下來!』他們在執行什麼法律,為何我在這裡抗議會不『安全』?抗議是我在行使《基本法》給我的權利,我想與政府爭取對話,結果我被(警方)帶走!」

至於如時代廣場這種佔用公共空間的情況是否嚴重?何來說:「是相當嚴重!」她說:「基本上所有的財團公司都有做這類事情!」

時代廣場事件並未完結,而且本地的關注人士會繼續「尋根究底」。何來說:「這個行動首先要讓公眾看到官商勾結多嚴重,如何在我們這一代延續著。很多時候,政府和商人的關係是千絲萬縷的,他們談好如何公開投一塊地,如何管理,讓商人從中有很多權利。」

從爭取保留天星和皇后碼頭,到公共空間使用權,再到揭發地產商佔用公眾用地,何來說:「所有牽涉市民主導權的範疇我們都關注,如警權、舊區重建等我們都關注,因為這些議題除了收窄了我們的活動空間外,也在改變著我們的生活方式。保育議題很廣泛,不單只是保留一座建築物那麼簡單,而是我們要締造一個什麼樣的社會!這才是保育的目的。」◇

150個公共設施管理問題待審查


嘉亨灣

時代廣場事件,是由當年參與時代廣場發展的香港政府顧問在二零零八年二月底揭發。根據一九八九年地產發展商跟屋宇署簽訂的公用契約,時代廣場須開放3,017平方米給公眾作為公共通道、靜態消遣及展覽用途。發展商九龍倉旗下的時代廣場最初敷衍媒體的查詢,在受到公眾廣泛猛烈的批評後,於三月六日在報章刊登廣告,解釋把其中一部份用地租予一家咖啡店,純屬「無心之失」。時代廣場在二零零三年七月至二零零五年三月期間,把露天廣場一角租予星巴克經營咖啡店,並收取月租十萬元。管理公司則表示,從沒指使保安人員驅趕市民,相信只是個別員工「過於熱心」。

民主黨指出,政府應該向時代廣場追回租借公共用地的款項。

發展局長林鄭月娥回應表示,根據「公用契約」的規定,時代廣場有權在露天廣場舉行展覽,並可收取水費、電費和提供相關設施的服務費用,但不可收租;不過她承認,服務費用和租金之間的定義需要進一步釐清。

屋宇署則表示,發展商違反土地契約,已敦促開放有關公共空間及清拆違規建築。發展商與政府簽訂地契發展物業時,有時需按地契要求,協助興建公園和行人路等公共設施開放給公眾使用,唯部份發展商完工後並無開放有關設施予公眾使用。

地政總署承諾,三月底前會審查回歸後150個由發展商興建管理的公共設施的管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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