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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角度看雍正大帝 18-9 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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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角度看雍正大帝 18-9
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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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小童子 绘图 ◎ 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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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西南边陲的土司对土民任意生杀,雍正帝改土归流,削弱世袭土司的地位与特权;康熙年间贫农多添丁就得多缴税,雍正帝摊丁入亩,废除不公平的人头税。这一切,都是为了实践他对众生平等的认识。
公平的法治:改土归流
在清朝一般的刑律上,是旗、民分治的。旗人案件归两个衙门──宗人府与慎刑司管;汉人的案件则归各级衙门管理。如属重案,地方判决之后要复审,最后送到刑部,再上缴皇上批示,执行秋决也都由皇上批示。这些和现代的三级三审制相似。
但在云南、贵州、四川等地区,少数民族一直实行世袭土司制度。土司对土民任意生杀,并不遵行清朝三级三审的司法制度,甚至杀了人还要向其亲属拿数十两的“刀工费”!土司又随意强取民女,可是清宫却极为自制,三年一次选秀女(只在旗人中选秀,不扰及汉民),秀女进宫工作,年达二十五(虚岁)即放出宫去。(雍正自己即位之后十三年间没有增添任何一名妃嫔。)
可是由于土司一直是顺服清廷,而且在整个疆域上又地处边陲,所以清廷对土司的残暴一直是采取姑息的态度。其实在清朝之前的历朝历代,也多是这样放任云贵地区的土王。但雍正帝却不能坐视容忍这样的暴行。他决意要使中土之民,全都共享天下利乐,有罪之人必须经过同样严谨的三审判决,土司也不可以任夺人女。所以不管大臣反对,他坚持执行改土归流政策,将土司改为三年一派的流官。
但世袭土司地位被取消,特权被限制,就起来强烈反抗。于是清廷不得已,只好对反叛的土司用兵。因为云贵地区多山寨,苗寨不好打,这就是大臣反对的原因之一。其实雍正帝做这件事,跟废除贱籍是一样的,都是为了社会最底层的人而做,都是与既得利益者对立的。如果他只想做一个太平皇帝,何苦自找麻烦?如果不是为了实践他对众生平等的认识,在西北各有威胁的情况下,他实在不必分出有限的兵力,去处理土司的问题。
公平的税制:摊丁入亩
清康熙年间的税收,有一项主要的税收是从地亩而来,另一项则按人丁课税,采取二轨制。按人丁课税的收入称为“丁银”。什么是丁银呢?简单的说就是人头税。家里有多少口人丁(只算男丁,不算女性),就缴几口税。为了稳定税收数额,便于做岁出预算,康熙五十一年宣布用前一年全国的丁银额为准来征税,以后额外增丁,不再多征,叫作“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但这只是不再增加丁银,并不是免除丁银。
征收丁银的主要问题,在于不管个人收入多少,一律齐头平等。而贫农往往为了劳动耕作,必须多添丁,于是就得多缴税。富人收入很多,但占全国人口比例的少数,反而缴较少的税。这样就变成把国家的税收与岁支放在贫农与平民身上,成了标准的“劫贫济富”。劫贫济富的税法,再加上永不加赋的承诺,使得清朝的财务困境雪上加霜,再给雍正帝继位时加了一个难题:国库里银子太少,但又不能加税,怎么办呢?
针对这丁银不公的问题,雍正帝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下来的丁银(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余两)摊入田赋银中,改二轨制为一元制,二税一并征收,称为“地丁制”。这样,无地的农民不必摊税,少地的农民就能少税。从此废除了这种不公平的人头税,又能遵守康熙帝“永不加赋”的承诺。
抄家皇帝?
因为雍正深知官场问题,所以总能对症下药。以往官员都是后任接前任,后任对前任的亏空多半会为其做掩护、补漏洞,甚至背黑锅。于是雍正帝派官员去查帐,杜绝官官相护的问题。
以往遇到查帐,地方官员会向当地富人借钱借粮来填补亏空。等到查帐结束,再加计利息还给富商。但雍正帝在派出查帐官的同时,会先向这些地方富户打招呼:只要是放在官方库房的钱与粮,就是国家所有。这么一来就没有人再敢借钱或借粮给贪官污吏。
雍正四年有一个广东的官员李滨和福建的官员陶范,都是因为涉及贪渎案而畏罪自杀,企图一死抵赖。雍正认为这些自知罪大恶极死罪难逃的贪官,以为人之常情,人一死就一了百了,因此存着侥幸心理想以自裁的方式保住财产,让子孙后代享用。但是雍正帝不理会什么常情,追究贪渎不妥协,下令找他们的子弟家人追缴这些贪赃所得。此举重击了贪官污吏,清朝的吏治为之一清,社会风气也跟着改变。那些手头并不宽裕的小官小吏,不再须要为了官场应酬而伤神。因此史家有“雍正一朝无官不清”的说法。
但是被抄家的王侯与官吏,则称雍正为“抄家皇帝”。一些不明究里的平民也跟着这么叫。
其实雍正帝严厉追贪银的对象是贪官与贵族,这种严厉对守法的平民来说是好事(府库充实却不必增税)。至于追贪的流程,细究起来跟现代民主国家并没有两样。现代民主国家查税是依照会计制度由专人执行;追缴漏税,先命限期补足,不依限补足就查封拍卖漏税者名下的财产。漏税者死亡,就追索到继承人头上。美国的IRS(国税局)官员执法时是可以带枪的。那么按照同一个标准,美国的总统是不是也该叫做“抄家总统”?这当然是个玩笑话。(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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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西南边陲的土司对土民任意生杀,雍正帝改土归流,削弱世袭土司的地位与特权;康熙年间贫农多添丁就得多缴税,雍正帝摊丁入亩,废除不公平的人头税。这一切,都是为了实践他对众生平等的认识。
公平的法治:改土归流
在清朝一般的刑律上,是旗、民分治的。旗人案件归两个衙门──宗人府与慎刑司管;汉人的案件则归各级衙门管理。如属重案,地方判决之后要复审,最后送到刑部,再上缴皇上批示,执行秋决也都由皇上批示。这些和现代的三级三审制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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