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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醫療行為 還是故意殺人?(下)──赴中國進行器官移植不能不問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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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醫療行為 還是故意殺人?(下)──赴中國進行器官移植不能不問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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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童文薰(台灣及美國紐約州律師)圖 ◎ 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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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牽涉在活摘無辜民眾器官的罪行裡,不論是明知或不知此一暴行,真的會成為知情者的共犯嗎?如果打定主意消極不理會器官來源,能不能免責?
蒙上眼或閉上嘴,都不能脫罪嗎?
一個人的活動範圍越大或所擁有的財產越多,所負的注意義務就越高;經常從事某項活動的人,例如醫師之於醫療行為,又比一般人負擔更重的注意義務。器官移植涉及的是另一條人命,人命又是法律最看重的法益,因此賦予相關人的注意義務自然就極重。
殺人罪一般分為故意與過失兩大類。「故意」指的是人的心理狀態,人的心理狀態是無法透視的。究竟是明知故犯還是疏忽不小心,法律有一套從行為外觀、情境來揣度行為人內心狀態的方法:
第一類是「明知」(knowingly)其行為會構成一定的結果──比如舉槍射人(行為)並致人於死(結果),這就是故意殺人;要負刑法殺人罪以及侵權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類是「應知」(must have known or reasonably should have
known)其行為會構成結果,卻放任而為──比如在鬧市對著人群開車衝撞(行為)並致人於死(結果),這也是故意殺人,一樣要負刑法殺人罪以及侵權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
其實這些看似枯燥的法律概念並不難理解,因為都與人們正常的情感認識相符合。比較須要費力想一下的是像「收受贓物罪」(statutes regarding the
receipt of stolen property)這類的罪責。
不合常理的過程意味著甚麼?
現在全球有相當多年輕人喜歡進行網絡交易,向個別賣家購買便宜又好的商品,卻經常踩到「收受贓物罪」的地雷。
前段提到「故意」犯的第二種心理狀態是「應知」。通常判斷行為人是否該當收受贓物罪,是以交易地點、交易方式、交易價格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該知道」──比如從網絡上買一臺市價二分之一的機車或便宜的二手汽車零件,卻沒有要求賣方出具原廠證明文件與最初的交易資料。因為賣方是個人而不是正常的商店、交易文件不齊、交易價格不合理,所以不論行為人如何蒙著眼不看不聽不問──「真的不知道那是贓物」,還是要負擔收贓罪。
這就是之前提到的「一個人的活動範圍越大,所負的注意義務就越高」的原則。因為行為人的活動擴大到正常的商業渠道之外,不合常規的交易本身就透露著商品來源不正的訊號,此時行為人被賦予一個主動查證的義務,不能以消極的不作為而圖免其責。相反的,如果在正常合法的商店交易,價格正常、貨物外觀無任何異樣,行為人就不會承擔較高的注意義務,即使交易的物品其實是贓物,也不構成收贓罪。
快速的型配,透露出甚麼訊號?
接受移植手術者不能脫罪的重大理由是,每個赴大陸接受移植手術的病患,多是在本國經過多年漫長的等待或知道機會可遇不可求,才赴中國大陸尋找器官,然而每個病患都在超乎常理的短暫時間內即得到配對的器官。假設器官真的來自於死刑犯,為何「這麼巧」都在型配成功時行刑?
如同收受贓物罪一樣,當「一個人的活動範圍越大,所負的注意義務就越高」,跨國進行器官移植,行為人的活動擴大到正常的醫療常軌之外,不合常規的型配本身就透露著器官來源不正的訊號,此時行為人被賦予一個主動查證的義務,不能以消極的不作為而圖免其責。
可能有人會想:「做完器官移植後,神不知鬼不覺,如何能追到參與手術者與被移植者頭上來?」此事是不是真的「神不知鬼不覺」,那要在另外的空間中見分曉,但最起碼在人類的這個物質世界裡,「微物跡證」是已經成熟的科學鑑證手段。
那個移植入體的器官,二十四小時帶在身上跟著走,就是如山鐵證。即使被害人的身體已經被焚化,他/她留存在世的親友,亦可進行DNA檢測。況且,赴大陸移植時,中共的各級單位與醫療院所,早已對接受移植者留下了完整的資料。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這些資料即使遭到當權者有意的銷毀,都有正義之士頂著風險默默的保存下來。因此事後要調查活摘的問題,一路追查到底並不是問題。
活摘無辜者的器官,這樣的罪行遠比德國醫師在納粹集中營的暴行還要令人髮指,知情醫師的罪責也不亞於納粹醫師最後面臨的絞刑。共犯的罪責也許不像元兇那麼重,但即使能逃得了死罪,也免除不了民事賠償之責,還有社會與自己良知的譴責。
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雙面夾擊
美國知名的辛普森殺妻案,辛普森雖因嚴格的證據主義而脫免刑責,但卻在民事賠償上面賠盡了自己一生的積蓄然後宣告破產。
在刑事法庭上,忽視種種疑點而未究明真相的台灣醫師與病患,或許還有脫免刑責的一絲可能,但民事責任卻極難卸除。因為「不做任何詢問與調查」的這個消極不作為本身,就是一種過失。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就得負賠償之責。
To be or not to be, that is the question.
相信器官移植病患與摻和到中國的器官買賣交易與手術裡的台灣醫師,在為與不為之間必有著掙扎與擺盪。就像莎翁在《哈姆雷特》中的名言,第五幕的哈姆雷特從先前心死的狀態之中活了過來,面對是否要自殺的難題,他說:「要生還是死,這就是問題。」換言之,問題就在做還是不做。
梁實秋先生將哈姆雷特這句經典名言譯為:「死後是存在還是不存在──這是問題。」這真是活摘器官案件的大問題。如果死後世界果然存在,那麼觸法的人將要承受二次嚴厲的審判。
面對死亡,哈姆雷特道盡了人們的恐懼與徬徨,但「悔不當初」、「生不如死」卻是面對訴訟責任時,許多被告的共同心聲。究竟是死亡可畏,還是心理的罪疚、訴追的壓力可畏,又或者是輿論譴責,人言最為可畏?法律無法解答這道人生的大問題。
二千年前人們問耶穌基督要不要遵守羅馬的法律時,耶穌基督說:「讓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為甚麼耶穌基督要這麼說?
上帝的律法(自然法)高於人的律法,所以納粹黨人執行上級命令屠殺猶太人,在戰後必須面臨審判。良知理性是天賦,殺人償命,這是天理。當凱撒的法律與上帝的律法相矛盾時,選擇遵從上帝律法的人,走的是神的道路,這樣的人是上帝的子民,歸屬於上帝永恆的天國(immortal);選擇凱撒法律的人也許可以暫免禍害,但卻是一條背離神的道路,短暫而且終究難免一死。
耶穌基督以自己的苦難示現給人們看,他最終選擇了上帝的律法,雖被釘上十字架,但這條道路卻是永恆。站在叉路前,要選哪一條路,就在人們的一念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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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涉在活摘無辜民眾器官的罪行裡,不論是明知或不知此一暴行,真的會成為知情者的共犯嗎?如果打定主意消極不理會器官來源,能不能免責?
蒙上眼或閉上嘴,都不能脫罪嗎?
一個人的活動範圍越大或所擁有的財產越多,所負的注意義務就越高;經常從事某項活動的人,例如醫師之於醫療行為,又比一般人負擔更重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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