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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醫療行為 還是故意殺人?(上)──赴中國進行器官移植不能不問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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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醫療行為 還是故意殺人?(上)──赴中國進行器官移植不能不問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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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童文薰(台灣及美國紐約州律師) 圖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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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法醫療,還是器官買賣?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自由時報》揭發天津第一中心醫院器官移植主任醫師,違反《醫師法》與《器官移植法》來台仲介器官移植,並在飯店房間內對病人直接做器官移植型配的前置檢查與準備工作,在場還有台灣的醫師作陪。進行手術的病患透露,赴中國進行器官移植除了手術費用之外,還要支出十幾萬人民幣以上金額不等的費用才能取得型配符合的器官,另外還要支付主刀醫師額外的紅包,連推床的人員都得敬包洋煙。這上下打點的費用都有清單與行規,不同的器官有不同的配套價碼。而那些超出手術費用數倍的高額代價,證明了這樣的行為是不被容許的器官買賣。
眾所周知,全世界器官移植手術的供體缺乏,等待型配的時間漫長,結果難以預期。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Metro刊登的〈一個網上捐贈器官的年代〉一文中談到由於腎源的匱乏,在美國等待腎臟移植手術的平均時間是三到七年。肝移植手術等待合適的肝源也需要數年時間。
反向型配代表甚麼?
在文明世界裡,人體器官只能是自願捐贈,而不能涉及買賣。因為人體器官不能被當成商品,這是人類道德的最底線,如果跨越了,就會使人類淪為弱肉強食的獸類。可是當全世界的人體器官供應都不足的時候,中國卻可以隨時安排配對的供體。較之器官移植手術開始,最早具有捐贈器官意識的美國;中國大陸等待腎、肝源做移植手術的時間卻短得令人難以置信。一般國家的正向配型是病人等器官,一等好幾年才能幸運的找到一個供體,而中國卻是反向配型:器官等病人。中國許多醫院的官方網站強調:一般一周之內就能找到活的供體。上海長征醫院器官移植科的肝移植申請表明確寫上肝移植病人的平均等候供肝時間為一周。
最近因為全世界有器官移植需求者大量湧入中國,所以等待的時間變長了點,有的要等上三個月,但和其他國家相比這還是超乎想像的快速。而且只要願意多付錢,還能夠插隊搶先。型配還能插隊?這代表中國有現成的供體,也就是一個現成的器官供應庫。這些大量的人體器官是從哪裡來的?自然不是田裡種的,或樹上長的。這個問題只有一個答案:有一大群活生生的人被關押著,而且數量遠大於每年的實際器官移植數,並且隨時要補充進來,這才能做到隨時型配移植。
是「死刑犯」還是受害者?
中共無法抵賴自己是全世界最大的器官供應者,因為想做這門生意的醫療院所紛紛在網上大做廣告,還公然派人到海外拉生意;哪個醫師曾經做過幾臺移植手術,成了取信病患的公開經歷。但是中共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在國際器官移植會議上公開說:那些器官都是來自「死刑犯」。依其論調,只要被冠以「死刑犯」的稱號,中共即享有任意摘取其身體器官的權力!但是死刑犯還是有人權,他以死負起應負的刑事責任,但他的身體沒有被當成商品的道理。
中國志願捐贈器官的案例甚為罕見,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七日,中國大陸第一例腦死亡者器官移植發生在上海長征醫院。迄今中國官方報導,器官來源於腦死亡者的自願捐獻僅有九例。但根據中國《健康報網》的資料,至二零零六年初,中國大陸已實施各種器官移植九萬餘例。換言之,從一九九九年中國開始創設大量的器官移植醫院之後,平均每年的器官移植手術高達上萬例。既然這些器官來自死刑犯,也就是說中國每年執行的死刑數超過上萬件。這是全球所有其他國家一年死刑犯總和的兩倍以上!為何中國有這麼多的死刑犯?他們真的都罪大惡極該判死刑嗎?
早在一九九六年,設於蒙特利爾的器官移植協會的大會上,專家和學者們一致表示:「醫學若介入利用死囚器官,將會導致殺戮的合法性。」這一點不需要複雜的法理分析,這是常識。
中國每年死刑犯如此之多,但中國人沒道理比全世界其他國家的人民還要惡。統計學代表著普世價值──以中國的總人口數除以全世界的總人口數,再乘以人權組織公佈的全世界所有國家的死刑數,中國一年的死刑犯人數依常理不應該超過一千人!那麼,那些十倍於此的數字,除了可能是輕罪重判之外,已經有無數的證據、證人指出,這些器官是從無辜被關押的受害者身上活摘。這些被害人包括大量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以及一些地下教會成員(家屬接獲死亡通知時,只領回由監所主動火化,不知內容物是甚麼的所謂「骨灰」)。
在刑場待命,醫生是否明知內情?
在自由世界的器官捐贈者多來自腦死的病人,少數來自於自願的死刑犯,且接受器官移植者通常很排斥這類器官。如果是取自死刑犯,進行器官移植的醫師,為了取得並保持臟器的完好可用,必須到刑場待命。多年前在台灣犯下重大刑案的陳進興,因為自願捐出器官,醫師就必須到刑場待命,在槍擊頭部後由檢察官簽名放行,然後在適當的儀器維持器官的運作下,快速送往醫院手術室摘取器官。當時媒體SNG車包圍著行刑的監所與救護車,在公眾注視下,沒有不可告人的罪行。
但場景拉到中國就不一樣了。從世界各大媒體報導──包括中共治下的「廣東衛視」、長春日報主辦的《影視圖書週報》以及香港傳媒《壹週刊》等等,客觀不容否認的事實告訴我們,這些器官來源有幾種樣態:所謂的「死刑犯」(沒有取得受刑人的捐贈同意);直接從不知情的入院病患身上盜取(骨髓盜取案);無辜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這些不同樣態共同的特徵就是:無法清楚交待供體來源。
以中國醫生這七、八年來高達九萬例的器官移植經驗,按理象徵著研究與學術地位的國際醫學期刊上,應該有許多專業論文出自中國醫生之手。事實卻剛好相反,原因是這些供體的來源難以交待,而清楚交待供體來源是學術論文的發表要件。
總數超過九萬人次的摘除手術,意味著中國已有一大批的醫界人員曾赴刑場待命。他們絕對知悉整個活摘器官的黑幕真相。如果真的是自願的死刑犯,就像台灣的陳進興案,醫院沒有不能交待供體來源的問題。國際器官移植醫學期刊見不到中國醫師的論文,已說明了這些醫師是知情者。更何況這些醫師還涉入器官買賣所得的分贓,這一條鞭的分贓體系──醫生從病患收取費用後再依次分派給監所、法院、檢方、公安等相關參與者──是另一個鐵證,證實了這些醫師和公檢法人員一樣知悉內情。
以紐倫堡與東京大審的罪犯為對照,包括納粹醫師在內,每一個被告都企圖以自己是「執行上級命令」為抗辯,但法庭不接受這種遁詞。謀殺就是謀殺,沒有任何一個人類政權可以用一時一地的法律,把謀害人命這個重罪變成是「合法行為」。這個重大的歷史教訓,人們不能遺忘,追究這些知情卻仍執行活摘器官手術的醫師罪責的日子,總有一天會到來。
那麼,摻和進去仲介器官買賣,甚至到中國親自操刀的台灣醫師,以及接受器官移植的病患,將來會有甚麼樣的法律風險?
生命是最重大的法益(註),能夠不問器官來源嗎?
再以台灣死刑犯陳進興一案為例,原本他的肺臟在型配之後要捐給一位在台大醫院等待肺臟移植的女士。醫師深知台灣民眾對姦殺女子、橫行數月的陳進興深惡痛絕,怕移植後造成病患更嚴重的心理問題,所以在手術前,告知了病患器官的真實來源。果然,當這位女士知悉這顆等待已久的救命肺臟是來自陳進興之後,立即宣稱她寧可死也不願接受「狼心狗肺」的器官。醫生無法說服這位型配相符的女士,最後這個肺臟並未被移植在任何人身上。
為了自己的健康與心安,最應該關切器官來源的接受移植者,要把另一個人的器官移植到自己身上之前,不應該問問幾個基本的問題:供體健康嗎?有沒有染肝炎或愛滋?捐贈者自願捐贈的同意書何在?家屬的同意書何在?捐贈者犯了甚麼罪?既然是捐贈的器官,為何受贈人要支付這麼高額的器官的買賣費用?
同樣的問題,摻和進去的台灣醫師更應該調查清楚,以保障自己與活摘無辜民眾器官的罪行無關。因為醫師要負擔的是加重的罪責。
問了這些問題之後可能有兩種結果:第一、病患可能會被拒在醫院的大門之外;第二、中國的醫院可能會拿出一大疊叫人難辨真假的文件來。如果是前者,那就證明器官來源有重大問題,接受有問題的器官,最嚴重將使台灣的醫師與病患一起變成殺人罪的共犯;如果是後者,則有機會可以阻卻殺人罪共犯之責。
但如果甚麼都不問,必將使自己被活摘的罪行反噬。(待續)
註:法益,是指由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利益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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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法醫療,還是器官買賣?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自由時報》揭發天津第一中心醫院器官移植主任醫師,違反《醫師法》與《器官移植法》來台仲介器官移植,並在飯店房間內對病人直接做器官移植型配的前置檢查與準備工作,在場還有台灣的醫師作陪。進行手術的病患透露,赴中國進行器官移植除了手術費用之外,還要支出十幾萬人民幣以上金額不等的費用才能取得型配符合的器官,另外還要支付主刀醫師額外的紅包,連推床的人員都得敬包洋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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