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不能私了

法律事件如果不涉及公益,包括法官與律師都會力促兩造當事人和解協商,以疏解訟源。但若涉及公益,則必須由檢察官負責追訴,不許當事人私下和解。一般而論,民事案件可以聽憑當事人的自由選擇和解,或者由法院做最終的判決(但也有例外,比如涉及未成年人監護權時,公權力必須為了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而介入),刑事案件則須區分「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案件,前者可以由原告決定是否立案或撤回控訴,亦即容許私下和解,後者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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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天地案「純屬誤會」?公訴案件不能私了!

法律平等是社會主義法治的一項重要原則。(photos.com)

文 ◎ 童文薰(台灣及美國紐約州律師)

公訴案件不能私了

法律事件如果不涉及公益,包括法官與律師都會力促兩造當事人和解協商,以疏解訟源。但若涉及公益,則必須由檢察官負責追訴,不許當事人私下和解。一般而論,民事案件可以聽憑當事人的自由選擇和解,或者由法院做最終的判決(但也有例外,比如涉及未成年人監護權時,公權力必須為了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而介入),刑事案件則須區分「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案件,前者可以由原告決定是否立案或撤回控訴,亦即容許私下和解,後者則否。前者一般是輕罪、過失犯,比如說過失輕傷害;後者則是重罪、故意犯,比如說殺人、搶劫等。

為何涉及公益的事件不許當事人私下和解,一定要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因為如果容許一切事件都能和解,社會將變成權勢者的樂園。加害人可以用金錢與權勢脅迫被害人「和解」以免除其刑責,然後繼續在社會上橫行為惡。多年前台灣婦權團體主張將性侵害案件,從「告訴乃論」修法為「非告訴乃論」,正是從這個思維出發。禁止人體器官買賣也是基於同樣的思維,在這些涉及高度道德風險、犯罪風險的領域,人們的自由必須在公益面前低頭,以杜絕權勢危害。

或許有人會問,既然無法免除刑事,那麼加害者為什麼還願意在民事部份賠償被害人?那是因為刑事責任雖然不因為民事賠償而得免除,但民事部份是否賠償,可以當作量刑的依據。再者,一個建全的法治社會,必配置一套有效可行的執行制度。被害人可以利用扣押查封的方法,由法院來執行強制賠償。強制賠償還能透過判決承認的程序,在他國執行。例如一個台灣的民事賠償判決,可以拿到美國查封加害人隱匿在美國的財產。

侵害所得不是吐出來就能免責

關於民事的賠償,如果是故意或重大的過失侵權行為,在英美法系的國家,還允許被害人請求懲罰性賠償金(punitive damages)。這種懲罰賠償的金額,往往高的令人咋舌,甚至可以讓一家國際公司一夕破產。但是,這種高額的賠償判決也讓企業銘記在心──商品製造人的社會責任極其重大。加害者不只要填補被害人物質的損失,或者只把侵害所得吐出來就可以免除責任,還得真正被「懲罰」,付出足以讓世人心生警惕的代價。

懲罰性賠償金加重了人們的社會責任與注意義務。以世界上最大的消費市場美國為例,美國的消費者向來信賴商品的安全性,因為不負責任的廠商將付出破產的代價。美國人一直被認為「天真」,這種天真正是法治社會裡人們正常的心理狀況,無需步步提防、事事擔心。

新光天地險遭華聯集團吞併事件,引起國際輿論再度正視投資中國大陸的風險。(法新社)

缺席的司法系統

北京新光天地事件,在9月12日凌晨以一張不到400字的協議書出示媒體,表示此事件的發生「純屬誤會」。台方幹部將會「逐步恢復」正常上班。整個事件至此似乎「和平落幕」了,但是法律哪裡去了?檢察官哪裡去了?法院哪裡去了?怎麼全都缺席了呢?

按照北京華聯對新光三越幹部們的指控:貪污、行賄、洩漏國家重大商業機密等,全都是不能私下和解的公訴案。如果指控是真,怎麼可以不加追究就一把抹去?相反的,如果新光三越的幹部們並沒有這些犯行,那麼北京華聯的幹部,尤其是吉小安,就涉及誣告,這也是公訴罪。更有甚者,拘束人身、妨害自由、派出200多個「保全」搶奪電腦與財務文件、強制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搶奪經營權等等,依據中國的法律,件件都是公訴罪,豈容一句「純屬誤會」就一筆帶過?!司法體制完全失去作用,變成木乃伊或者是案頭的擺飾,這在法治國家是難以想像的事,中共卻毫不在意的演給世人看。

北京新光天地事件「是個案」

國台辦發言人說北京新光天地事件「是個案」!這句話說得真是沒錯!北京華聯拳頭大,一口吃掉新光三越;然後新光三越憑藉著形勢──國際輿論、2008奧運在即、中共高層權鬥──找來更大的拳頭,逼著北京華聯把吞下去的北京新光天地吐出來,這當然是個案!那些已被侵吞投資的上萬名台商,以及還被關押在黑牢裡的2,000多名台商,他們的遭遇才是通案。

當司法變成木乃伊,社會就變成一切比拳頭的叢林。等到2008奧運結束之後,局勢一改,北京華聯的姿態是否又會有所不同?放在北京華聯頭上的那個拳頭移開之後,新光三越的這個「合夥人」還會認小服低嗎?我們可以繼續觀察。但只要吉小安及其背後的影武者,以及那200多個所謂的「保全」沒有負起應有的刑事責任,那麼以為這個事件已經「和平落幕」的人,才應該要說「純屬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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