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和、庄林勋、刘秉郎被控犯下1991年间的台北县汐止吴铭汉夫妇命案,台北高等法院6月29日更审判决3人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全案仍可上诉。

合议庭判决认为苏建和3人与共犯王文孝,在未受刑求下曾自白犯案;另采信法务部法医研究所鉴定报告,认定全案凶器不止1种,犯案人数在2人以上,因此改判苏建和3人死刑。对于李昌钰博士“不排除1人一刀所为”证词,合议庭认为背离事实,并不采信。

鉴定均属具体合理
高院判决指出,全案于寻获新证物扣案菜刀上采得毛发,经鉴定为死者吴铭汉所有,并经台湾科技大学证明菜刀确为本案凶器。

判决说,依已伏法的王文孝及苏建和等4人在检察官、一审法官所做供述,提及王文孝、苏建和2人拿菜刀砍杀被害人;另刘秉郎在警方讯问时,也提及苏建和拿菜刀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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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苏建和案 李昌钰见解未采信
文 ◎ 李凡

苏建和、庄林勋、刘秉郎被控犯下1991年间的台北县汐止吴铭汉夫妇命案,台北高等法院6月29日更审判决3人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全案仍可上诉。

合议庭判决认为苏建和3人与共犯王文孝,在未受刑求下曾自白犯案;另采信法务部法医研究所鉴定报告,认定全案凶器不止1种,犯案人数在2人以上,因此改判苏建和3人死刑。对于李昌钰博士“不排除1人一刀所为”证词,合议庭认为背离事实,并不采信。

鉴定均属具体合理
高院判决指出,全案于寻获新证物扣案菜刀上采得毛发,经鉴定为死者吴铭汉所有,并经台湾科技大学证明菜刀确为本案凶器。

判决说,依已伏法的王文孝及苏建和等4人在检察官、一审法官所做供述,提及王文孝、苏建和2人拿菜刀砍杀被害人;另刘秉郎在警方讯问时,也提及苏建和拿菜刀杀人。合议庭法官认为,并无证据显示苏建和等人曾遭刑求,因此采信当初的自白。

依法研所鉴定提出报告,指出“依行凶过程中死者是在惊醒状态下遭杀害,有3种刀械类型,及3种不同刀痕型态,因此本案为2人以上行凶系合理推断”。

合议庭为查明这项鉴定报告是否可以采用,委由中央警察大学审查。警大在审查后,认为法研所鉴定报告中的骨骸DNA及人身鉴别鉴定部份、骨骸刀痕鉴定部份、伤创鉴定部份都属具体合理,足供法院作为研判证据证明力之用。

“一人一刀” 不足采信
国际鉴识专家李昌钰博士这次回国为苏建和案出庭作证,提出“不排除一种刀器、凶手可能一人”的结论,主要理由包括被害人房间狭小;现场喷溅血迹很多,显示床边无人;现场照片只有2个鞋印,若多人犯案,会有许多鞋印;被害人身上刀伤虽多,但并非刀伤多就是多人犯案。

但高院法官认为,警方的现场采证照片,并未照到屋顶、墙壁,因而有其局限性,而这一点连李昌钰也同意。合议庭法官判决理由认为,被告犯案时先是搜刮财物,不只一次进入被害人卧房,因此并无所谓“空间狭小,无法同时容纳多名被告”的问题。

另外,李昌钰作证也质疑法医研究所以猪骨作刀痕鉴定,不合科学鉴识原则。但合议庭法官认为,法医研究所的刀痕鉴定方式,经国科会审查通过。而且凶刀已生锈,李昌钰也无法判断是否仍然尖锐,也无法进行李昌钰提出的刀纹鉴定,因此,合议庭法官认为李昌钰的证词,不能推翻法医研究所的鉴定报告,所以不采他的证词。

社会对被害人关怀不断
法务部保护司长郭文东表示,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成立9年以来,士林分会持续关怀吴铭汉夫妇遗属吴老太太及遗子吴东谚,定期访视慰问,并有一名指定保护志工辅导吴东谚,上个月并致赠吴东谚笔记型电脑。

吴东谚因罹患肌肉萎缩症,终日卧病在床靠呼吸器维生,目前住在汐止,由他高龄9旬的祖母及伯父抚养。至于苏建和等人要上诉,吴东谚表示这是他们的权利,他也不会因为有人被判死刑而高兴。

吴铭汉夫妇命案发生在1991年3月24日,两死者身中79刀身亡,警方经指纹比对于同年8月将服役的王文孝予以逮捕,王文孝则是供出苏建和等三人。虽然三人坚称清白,可是最高法院仍在1995年2月9日判决定谳,三人各判两个死刑。

当时检察总长陈涵曾三次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但都遭驳回。而当时担任法务部长的马英九也认为全案疑点重重,拒签死刑执行令。

后经被告辩护律师苏友辰在1998年8月间声请再审,期间也经抗告程式,高等法院在2000年5月间裁定通过再审申请。2003年1月以罪证不足做出无罪判决,同年3月高检署再提上诉,最高法院8月间撤销三人无罪判决,再发回更审。合议庭今年5月18日辩论终结,6月29日再审宣判三人死刑。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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